年3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线上提交材料功能上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条件和要求,自年3月23日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可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线上填报相关材料。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的条件
那么,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呢?《通知》中提到,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投资建议服务:
1、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满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会员;
2、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服务应提交的文件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出具的承诺函
1、承诺在协会登记满一年,已成为协会会员,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承诺具备3年以上连续可追溯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业绩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且最近三年无不良从业记录;
3、承诺函应当加盖公司公章,3名投资管理人员本人签字。
(二)资质证明文件
1、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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