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考试辅导教材弘博学习

发布时间:2021/4/22 15:26:49 

业务监管

第一章?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一节?资格管理

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掌握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掌握证券投资顾问后续执业培训的要求。

一、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

1一般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申请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④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证券、期货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⑤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⑥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⑦通过中国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注册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年10月19日发布的《证券投资顾问和证券分析师注册登记程序及要求》:

(1)申请人通过系统向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①执业注册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复印件;④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证券服务业务经历的工作证明;⑤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⑥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上述书面材料,以备证券业协会检查。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条件,将符合要求的申请通过系统提交证券业协会。

(3)证券业协会收到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交的注册申请后,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有关机构提交书面材料。证券业协会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三十日内审核完毕。对不予注册登记的人员,证券业协会通过系统通知其所在机构,并说明原因。

(4)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或证券分析师的人员,其所在机构、执业证书编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类型等信息将在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

3执业年检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所参加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年检时同时办理执业年检。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的,其从业资格自取得之日起满18个月后自动失效。根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执业。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①执业证书申请材料或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②未按规定完成后续职业培训的;③不再符合执业证书取得条件的;④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⑤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监管和自律管理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是()。

A.中国证券业协会

B.中国证监会

C.证监会派出机构

D.银监会

A查看答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证券投资顾问的机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做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

Ⅰ.身份

Ⅱ.财产与收入状况

Ⅲ.投资需求

Ⅳ.风险偏好

A.Ⅰ、Ⅱ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D查看答案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来源:弘博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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