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说红楼系列漫画04名为投资保收益,

发布时间:2021/4/25 12:52:03 

·律师点评·

本则漫画中,黛玉给宝钗的50万,到底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对于她能否拿回钱至关重要!如果是投资款,现“红楼酒吧”倒闭,黛玉血本无归;如果是借款,则无论“酒吧”盈亏状况如何,黛玉均可要回本金及利息。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投资款”,主要看出资人是否承担经营风险或是否登记为公司股东。如果合同约定出资人“保本”且享有固定收益,法律会认为这种情形属于“借贷”,“投资”的金额实际为本金,固定收益则为利息。

漫画中,虽然黛玉与宝钗名义上签订的是《投资协议》,但从具体条款看来,黛玉既不参与实际经营,又不承担经营风险,且还可以享受每年12万元的固定分红,并不符合“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所以,法院认定50万投资款为借款本金,12万元的固定分红为“利息”,黛玉的出资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法律行为,判决宝钗还款。

·典型案例·

案号:()云民初号

裁判要旨:预先设定利息,不符合合作投资的基本特征,而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情简介:

年3月21日,原告杨素萍与被告云南梓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梓翔资本资产投资管理全权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投资10万元,投资期限自年3月21日起至年6月20日止,投资月收益为1.25%,投资到期结清本金和收益,若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义务,原告有权向五华区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51的账户向李愉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09的账户转账10万元。李愉乐系被告公司自然人股东。同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收据,表示收到原告的10万元投资款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投资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时结清本金,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梓翔资本资产投资管理全权委托合同》,名为投资,但并未体现出投资之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特质,反而约定了被告应给予原告投资金额每月1.25%的固定收益,预先设定利息,不符合合作投资的基本特征而符合借贷法律关系的特征,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并未按时还本付息。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本院予以支持。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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