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确定扣缴义务时间?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而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7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另非居民企业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年37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税款;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而且年37号公告第十七规定:本公告自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可以适用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生但未处理的所得。
因此,根据37号公告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实际支付日为扣缴义务时间,不再以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作为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另扣缴义务人未按时履行扣缴申报的如果非居民企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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