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在其投资方中所持股权

发布时间:2021/6/3 16:2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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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联营企业不能对其持有投资方的股权(互相投资,亦称为“循环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则投资方应如何计量这部分权益的影响?

背景:

投资方A持有其联营企业B20%的股权;B持有A10%的股权,但不构成重大影响。

情形1

本年度B的净利润为1,万元,其中包括A分配的股利万元和B对A投资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万元。

情形2

本年度B的净利润为1,万元,包括A分配的股利万元和B对A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万元。

解答:

在以上两种情形下,按照权益法,投资方A持有B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都是万元,该投资收益是根据联营企业B的净利润减去其持有投资方A股权所确认的投资收益之后的净额0万元,再乘以A对B的持股比例20%而求得的。

在情形2中,如果B将其对A的投资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A因持有对B的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在B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占份额也应当扣减B持有对A的股权投资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因为A事实上间接持有其自身的2%股权,故A还应当通过相应减少其股东权益余额和“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的余额,并采用减少后的股份数来计算每股收益。

结论基础:

当采用权益法核算一项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方应采用与合并程序类似的程序。参照《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应用指南86(3)中的规定,合并程序包括与集团内部交易相关的收入和收益(包括子公司在母公司中所持投资带来的收益)和费用的抵销。

因此,投资方在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时,应抵销其联营企业对其投资产生的收益,包括股利和确认为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第26段指出:“适合于权益法应用的许多程序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中描述的合并程序类似。而且,对取得子公司进行会计处理所采用程序的基本概念,也在对取得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被采纳。”

《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第28段指出:“主体(包括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因‘逆流’和‘顺流’交易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在主体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部分仅限于与非关联投资者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相关的部分。‘逆流’交易的例子,如将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资产出售给投资者。‘顺流’交易的例子,如将投资者的资产出售或赠予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这些交易带来的投资者享有的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损益份额应予抵销”。《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三条也规定:“投资方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本文摘录自《计学撮要》“股权转让损益确认和长期股权投资确认问题”一节,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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