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性投资ne股权投资论合作项目收回

发布时间:2021/6/3 16:25:44 

问:我司需要参与某个项目的投资,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股权投资形式,现拟采取双方共同出资合作,签订形式上的合作投资协议,但以对方设立的项目公司对外经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双方共同组建管理机构,对合作项目实施共同控制,请问该项目公司按投资协议分配税后利润给我司,我司能享受免税待遇吗?

答:一、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二、实务分析

税法规定的权益性投资形式不仅仅指股权形式,从其定义来看其比股权投资的形式要广,不拘泥于股权投资的形式,而是讲求对净资产的所有权的拥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二条释义中明确解释如下: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

(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

(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

由于居民企业间的直接投资对解决就业有促进作用,所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因而各国一般都给予税收上的优惠,税务部门在征税时也易于辨认。

税收实务中,我们可以在房地产企业合作开发模式的税收规定中看到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落地。

国税发()31号文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由此,我们看到虽然税法不能通过明确的条文来穷尽所有的经济事项,但其立法精神通过法律释义传递的对经济行为裁量的判断原则是需要去把握好的。

综上,贵司的合作项目的相关协议约定符合税法规定的权益性投资且是直接投资方式的,从合作的项目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分配是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免税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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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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