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汪国栋关于证券投顾业务与客户

发布时间:2021/2/19 9:4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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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目前,市场上亦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荐股软件”是指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软件产品、软件工具和终端设备:一是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二是提供具体的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建议;三是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四是提供其他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简称“投顾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时,由于涉及到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经营行为,进而不可避免的存在与客户发生相关的纠纷。鉴于此,我们金融业务领域团队,现就投顾公司与客户纠纷所涉的法律纷争,予以具体法律分析,透过现象发现其本质,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帮助。本文的法律观点:第一,关于敲诈勒索与合理维权的界定;第二,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证据材料;第三,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问题;第四,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敲诈勒索与合理维权认定案例;第五,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利用网络敲诈勒索与正当维权的界限;第六,结语。具体内容为:

No.1

关于敲诈勒索与合理维权的界定

投顾公司在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并收取了相关的服务费用,客户依据该服务(如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进行股票、期货交易所引发的纠纷,主要涉及如下方面:

01

投顾公司是否具有相关的业务许可

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利用“荐股软件”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等,依法予以查处。据此,对于没有取得证监会许可的投顾公司,若从事相关的投资顾问业务,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营利益活动,相关客户可以依法维权。投顾公司相关的投顾牌照:

02

客户维权

投顾公司具备证监会核发的业务许可资质,并从事有关的投顾业务,收取客户相关的服务费。但投顾公司若是涉及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或以任何方式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的,相关客户亦可依法维权。维权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向投顾公司的主(监)管部门举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抑或通过司法机关起诉等途径。

03

敲诈勒索与合理维权的本质特征

依前所述,涉及到客户维权,又可分为恶意维权(或敲诈勒索)与合理维权。举例说明(投顾公司具有合法的投顾牌照):1、投顾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服务,并收取了10万元的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投顾教程、荐股软件等)。尔后,客户以投顾公司或投顾公司工作人员涉及对服务的产品,其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以及存在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的情形,向投资公司主张索赔或返还服务费10万元及利益,否则向相关的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针对此种维权情形,我们认为客户确实有权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企业进行举报、投诉,除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外,属于行使公民的社会监督权利,即监督公司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政策,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责提供信息线索,系合理维权,至于是否会得到行政机关支持,需要相应的证据主张。且,客户主张索赔或返还的损失没有超过之前缴纳的10万元服务费,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要件。另,《宪法》及法律均对公民的举报、控告的权利予以明确规定。举报、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是公民是权利和义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出台了《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对于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与投诉。2、客户若是除了主张缴纳的服务费10万元之外,还以精神抚慰金、“封口费”等为由,要求投资公司赔偿其他费用,且其他费用系“2,元至5,元,数额较大”、“30,元至,元,数额巨大”、“,元至,元,数额特别巨大”。否则,则向相关证监会及排除机构进行投诉、举报,投顾公司迫于种种因素与压力,给予了客户,后投顾公司报案,客户对于超过之前缴纳的10万元服务费之外“封口费”或其他费用的款项,且数额较大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3、敲诈勒索与合理维权的区分。一是目的是否正当,主观上是否具有维权的合法目的,若是故意制造事由、漫天要价、借机勒索,其目的性并非正当或合法;二是手段是否合理、合法,是否通过正当的渠道合理合法维权,如向监管部门举报或投诉,政府部门信访等。若是以要挟、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如在互联网上恶意声誉侵权、诋毁及其他非法方式;三是索赔的数额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缴纳的服务费,是否为社会生活中,普通人所容忍,即是否符合常情、常理,事出有因、情有可原等因素,综合考量;四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仅是从局部利益出发,更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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