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我不知道为什么很多文章都在说,未分配利润转增会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虽然我以前也是这么记得,但是今天找了真的没有找到依据做支撑。规定层面,股权转让时就是只可以扣除投资成本,也就是计税基础并不会发生变化,计税基础=取得股权所发生的成本。甲公司花00万买的股权,其间分配股利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0万,过了两年20万把股权卖掉了,那么转让时,就直接按照20-00=20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居民企业之间满足条件的股息收入(包括未分配利润转增)是免税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留存收益转增可以增加计税基础这种说法,目前是没有明确规定支撑的。如果先分红,再投入,则可以实现分红的时候免税,再投入的增加投资成本。另外,虽然持有期间分红是免税的,但是在转让时的留存收益中属于该股东可能分配的金额,不得扣除。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所得免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免税收入包括: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容易混淆--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计税基础我个人可能会混的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被投资企业转增,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是可以增加股权计税基础的(股权原值)。《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可能是因为个人股东通常是要正常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为避免重复征税,因此对此作出了规范。个人股东股息所得减免情形规定(仅限于个人持有的公开市场和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个月的):《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个月以内(含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个月以上至年(含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0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个月以内(含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个月以上至年(含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清算被投资企业所得税问题被投资企业清算时,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按照两部分计税:、股息所得=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金额×持股比例2、股权转让所得/损失=股东分到的财产-股息所得-股东投资成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与转让不同,如果股东是居民企业,清算时留存收益是可以免税的,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扣除留存收益作为股息所得的免税部分,再减除投资成本,如果还有所得,则按照投资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为乙公司全资股东,投资成本为00万,乙公司清算后分配给甲公司财产万,乙公司留存收益金额共计60万,那么此时甲公司收到的万或者价值万的不动产,其中60万系留存收益中应分配给甲公司的金额,作为股息所得,甲乙公司均为非上市居民企业,那么甲公司对这60万免税。剩余资产万-60万留存收益-00万投资成本=40万按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如果股东是个人,也是按照上述两部分纳税,但基本不涉及减免问题。啊~每天都是学习的一天ヾ(?°?°?)??六一快乐!社群持续开放中:号外号外!欢迎加入小站交流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ajinmao.com/tzsykm/1006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