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时期以来,股票市场收益很诱人,在周围朋友的影响下,我在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略有收益后,又想购买境外上市公司的购票,实现资本增值。投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后,对购买、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政策略知一二,但对购买、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购票税收政策缺乏了解,迟迟没能参与购买。请问专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投资境外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及转让所得与境内有哪些区别呢?谢谢!
李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5号)的规定: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所以,对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不属于免税范围,仍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纳税。
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利息、股息、红利”项目的征税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85号)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9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又结合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目标,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财税〔〕号进一步明确,该通知自年9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政策中提及的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由此可见,对购买的在境外挂牌上市的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应当按照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大成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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