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的股息红利是否只认可投资行为发生后产

发布时间:2020/11/16 12: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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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投资红利是否必须是股东投资后产生的留存收益的分配。

现实操作中,有的企业在转让股权时,可能要求将分红权保留,不转给被转让方;有的企业通过代持股份取得股息红利;有的企业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投资,取得股息红利。这些税后利润无论谁取得,都是一种股息红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就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有一个例外的情形。

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股的,这个存在口径问题,比如浙江的“暂可穿透”。

这边小编的意思不是让小伙伴直接使用这个口径,毕竟是口径,具体还是会落实到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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