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发布时间:2021/8/10 12:01:19 

01

股息红利优惠政策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02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9号)第四条;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第四条。

03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04

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05

主要留存备案资料

1.被投资企业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持股比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3.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4.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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