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合伙人要不要征个人所得税?
一、福建省局答复:
不可穿透!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其个人合伙人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等的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改后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股东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合伙企业股东(穿透之后均是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是否适用上述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福建省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需要是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合伙企业则不属于该适用下列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二、东莞市税务局答复:
可穿透!对于股东B(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属于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合伙人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内容:公司通过净资产这股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其股东A为有限责任公司,请问股东A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股东B为合伙企业,B的股东有自然人与有限责任公司,请问B的自然人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
东莞市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所提交的网上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股东A(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税函〔〕79号的相关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若您司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A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将除此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A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于股东B(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属于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法人合伙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法人合伙人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于股东B(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属于将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合伙人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除此以外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合伙人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来源:福建税务、东莞税务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ajinmao.com/tzsyph/983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