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要特别注意赵英杰聊法

发布时间:2024/1/24 0: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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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投资到了一家公司,这家公司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是特别高,到不了50%,但是大股东如果担任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那么有这样一个风险,不知道大家考虑到了没有。

我们还用李雷、韩美美和江小白举例子吧,这个公司名字叫三和公司,注册资本是万元,李雷是公司的大股东,但是仅仅出资万占公司股权的40%的股权,韩美美与江小白各出万分别持股30%,但是李雷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由于李雷在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到二分之一,很多事情都被韩美美和江小白否决了,想要做点事情都做不了,感觉自己的满腔抱负实现不了都是因为在股东会里面么有控制权。所以他想从新开一家公司,但是自己已经没有了资金了。

但是,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外担保或者投资的权限不在股东会的范围内,那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处理这些事情,所做的对外投资、担保行为韩美美和江小白不开心也得忍受的。

所以,别人给他出了两个注意,一个是自己去银行贷款,然后用这个三和公司作为保证人,然后用贷款的钱去投资到新的公司去,自己不就是大股东了吗,自己还可以百分之百的持股呢,到时候可以为所欲为,当然这个有一个问题,就是贷款是需要还款并需要支付利息的,如果新公司经营失败,这个贷款是需要自己承担的;另一个是,直接用这个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开办一个新公司,作为新公司的股东,这个新公司的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由李雷担任,这样在这个公司中的股东中没有有了韩美美和江小白了,三和公司又是由李雷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他就能代表三和公司指挥这个新公司,对于韩美美和江小白都不可以查阅这个新公司的账簿,当然在这个办法中韩美美和江小白可以罢免李雷担任的三和公司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罢免后再去影响新的公司。

对于上面两个办法中都存在一定的风险,第一个是有需要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的风险,第二个是可能被人家釜底抽薪,直接更换三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可能。

但是如果在第二个办法中升级一下呢?

如果第二个办法中李雷用三和公司对外开办新的公司,三和公司将收到的全部注册资本万全部出到新的公司中去,但是仅仅占股49.98%的股份,也就是另外还有人出资万元占股50.02%;有人说李雷去哪里找投资人呢,他没那么多钱的,不过人家李雷完全不用去找别人出资的,就是自己担任另外一个股东,就是新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万元,三和公司出资万元,李雷认缴出资万元,然后李雷仅仅是认缴出资,三和公司先实缴出资,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里面没有说明这个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按照认缴还是实缴,一般是认为按照认缴出资行使表决权的,即便有争议,李雷可以在新公司的章程里面约定按照“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然后自己担任新公司的董事长以及法定代表人。

不仅如此,李雷还可以再设计新公司章程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提前将公司的章另行约定,约定称为“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样一来李雷不仅仅有了新公司的控制权还无偿的取得了新公司50.02%的分红权以及三和公司的40%的分红权。不仅仅如此,韩美美和江小白还只能在旁边看着,因为他们不是新公司的股东,在新公司没有任何权利,连查账都不可以。

当然,这个案子设计的有些极端,可能现实中李雷做的更是隐蔽,但是不排除存在这样的风险,所以我个人建议,大家在设立公司支出就一定要设计好公司的章程,将对外投资以及担保的权利收到股东会里面,这样李雷就不能单方决定这些事情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所以股东们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里面进行特别的约定,限制投资以及担保的限额以及决定权限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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