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要求获得固定收益是否合

发布时间:2023/4/3 16:20:53 

张三与李四共同成立了一家科技公司,由于两人各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导致经常因经营理念不同而出现矛盾。后来二人商量,公司交由李四全权负责经营,张三不参与公司经营;但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须每年支付张三30万的利润,如有违反,李四将承担违约责任。

李四在向张三支付两年的利润后不再支付,张三为此将李四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焦点:该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点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本案中约定无论盈亏,张三固定收取收益,违背了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况且任何投资都有风险,只享受收益而不承担风险与法律规定相悖。

公司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分享公司利润,但也需要承担因经营不善出现的亏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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