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纠纷,显名股东拒不配合,隐名股东如何

发布时间:2023/3/31 11:51:28 

文|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张思星律师

公司的股东可以分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两类。隐名股东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所以就造成了股东名册登记与实际股权享有者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如果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隐名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该如何处理?如果隐名股东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名义股东不予配合又该如何处理?北京九稳律师事务所专业股权纠纷律师为大家解读:

第一,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可以通过代持股协议的方式确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

第二,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隐名股东可以以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第三,由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名义股东)行使。同时代持股人(名义股东)转让股份、质押股份的行为,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也很难控制。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第四,当代持股人(名义股东)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封了其代持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名义股东)的债务。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可以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第五,如果代持股人(名义股东)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第六,隐名股东在股权转让中面临的风险。

1.无法规避的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如果隐名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需要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此时隐名股东需要缴税才能完成股权转让。

2.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无法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在实践中,如果遇到类似的股权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及时确保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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