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投形成的营业外收入应该交所得税吗?
在权益法下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小于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所占份额,则这个差额就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确认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会计分录是“借长期股权投资贷营业外收入”。
那么这个营业外收入应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吗?不应该的。
为什么长投形成的营业外收入不用交所得税?道理在于,当下税法不认这个收入,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营业外收入只是会计核算,税法确认收入往往只认“卖价减成本价等于应纳所得税的基数”这样的公式。
另外,还要注意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否纳税的道理与此有类似之处。就象多数时候的投资收益不用交所得税一样,不仅现在不交,也不用考虑递延,因为是长期嘛,递延所得税不好明确期限,而且即使未来有了分红也不用纳所得税,因为税法规定分红收入是免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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