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既有经营所得又有综合所

发布时间:2021/7/28 10:33:47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关于给投资者发放工资薪金,是否算投资者有综合所得呢,如果算,工资不允许扣除,要调增,的减除费用也不允许在汇算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号)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成本、费用,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称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因此,无论现存还是年度中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如其业主或投资人本年度无综合所得,则其经营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享受6万元扣除,而不是按实际经营月份确定扣除额。   如果有综合所得,则仅能在综合所得中计算6万元扣除。回复机关:陕西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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