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委托某公司代持了股权,并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先被投资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我司取得了受托方支付的委托代持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请问我司能将该收益作为股息红利所得申报免税收入吗?
答:一、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实务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八十二条释义中明确解释如下:
直接投资一般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及经营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包括:
(1)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并独自经营;
(2)与其他企业合作开办合资企业或合作企业,从而取得各种直接经营企业的权利,并派人员进行管理或参与管理;
(3)投资者投入资本,不参与经营,必要时可派人员任顾问或指导;
(4)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上买入现有企业一定数量的股票,通过股权获得全部或相当部分的经营权,从而达到收购该企业的目的。
所得税法明确取得股息红利免税的形式为“直接投资”,贵司委托代持股权取得的收益属于间接投资,不符合直接投资的条件,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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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既有广度又有深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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