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伍志敏投资吗?只赚不赔的那种。近日,电白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被告坚称与原告之间的资金来往是投资而非借贷,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年11月25日,李某向某投资公司支付元,并于当日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李某出资元作为投资资金与该公司合作,合作期间的投资风险由该公司独立承担,李某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该公司按月向李某支付收益。年5月27日,李某向该投资公司追加出资元。事后,涉案公司股东谢某出具欠条给李某,承认上述欠款,并约定年12月30日前偿还,涉案公司及其他股东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年1月9日,李某以拖欠借款本息为由,将上述数人告至电白法院。
被告辩称,涉案款项性质是投资,非借贷。
法院裁判
对于被告辩称涉案款项的性质是投资,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是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本案中,原告李某和被告某投资公司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虽名为投资协议,但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且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投资项目,却约定原告不承担任何风险,每月收取固定收益的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的基本特征,符合借贷的法律特征,涉案款项应认定为借款。故电白法院对被告辩称“涉案款项性质是投资,非借贷”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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