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英国投资行业协会
FICC: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
FRC:财务报告委员会
FSA: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
FCA: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
MiFID:《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
AIFMD:《欧盟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
UCITS: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企业
PRA:英国央行审慎监管局
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
PIA:房地产行业联盟
AIF:另类投资基金
AIFM: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
FSMA:《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
PAIF:房地产授权投资基金
OEIC:开放性投资公司
CIS:集体投资计划
HMRC:英国税务及海关管理机构
HFSB:对冲基金标准委员会
BVCA:英国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协会
ILPA: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
VCF条例:《欧洲风险投资基金条例》
SWF:主权财富基金
ETF:交易所买卖基金
VCT:风险投资信托
ITA:年《英国所得税法》
01主要投资来源
截至年底,资产管理规模约达6.8万亿英镑,较上年同比增长了9.7%,实现了连续第六年增长。上半年投入资产管理的资产增长了4%至5%,估计到年底将达到9%以上。据估计,基金管理占据了英国1%左右的GDP。英国是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全球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着全球常规基金的6.6%。伦敦是英国最重要的基金管理中心,其他大型基金管理中心包括利物浦、曼彻斯特、爱丁堡、格拉斯哥、加的夫和伯明翰。苏格兰金融公司(苏格兰金融服务行业代表机构)估计,苏格兰投资管理行业所管理的资金在年总计约为亿英镑。 英国的基金管理行业具有强烈的国际定位:英国超过三分之一的管理基金(约2.5万亿英镑)来自海外。此外,伦敦约40%的大中型资产管理公司由海外投资者持有。 机构客户是英国大部分管理资金的来源,约占年资金总额的三分之二。在机构投资者类别中,保险基金贡献了1万亿英镑,养老金基金略低于2.1万亿英镑,其他机构投资者(包括公司,地方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和慈善机构)贡献了超过1.2万亿英镑。 年,英国的个人投资者创造了1.1万亿投资基金的记录;其中包括英国注册的基金,例如单位信托,OEIC和投资信托,以及在英国管理的海外基金(包括UCITS和出售给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所买卖基金)。这大约占在英国进行管理的总资金的16%。私人客户(包括私人客户股票经纪人以及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中的私人客户部门)持有的资产约为亿英镑,约占在英国进行管理的总资金的10%。包括对冲基金,私募基金,房地产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在内的另类投资基金贡献了亿英镑,约占英国总额的10%。02重要趋势
(一)
资产分配
在过去的15年中,股权投资逐渐减少,债券投资增加,投资总体上更加多样化。在机构投资行业中,这一趋势的形成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不断变化的监管要求,对负债驱动型投资的日益 年英国前5名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着管理资金总额的39%(比增加4%),前10名的基金管理人占47%。总体而言,英国基金管理行业仍然竞争激烈,除了这些排名前10的公司之外,行业的形势很不稳定。在10家最大的公司中,大约有一半现在是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另一半则是较大的保险或银行集团的成员。这表明近年来独立的资产管理公司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年,它们占在英国管理的资产的11%。到的增长特别显著,这反映出银行在年后重组中撤资的浪潮,例如贝莱德(BlackRock)在年6月收购巴克莱全球投资者(BarclaysGlobalInvestors)。基金管理业的并购活动仍在继续,和的活动的强度一直持续到年。年涉及英国公司的重大交易包括AberdeenAssetManagement收购FlagCapitalManagement和Vontobel收购TwentyFourAssetManagement的控股权。(三)
公司治理
《英国尽责管理守则》(StewardshipCode)于年7月由财务报告委员会(FRC)首次公布,目的是促进代表他人管理资产的公司参与被投资公司的事务。它针对的是在英国上市公司中拥有股权的机构投资者,并提出了七项原则,涵盖了在战略,绩效,风险,薪酬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对公司的监督和参与。新版《英国尽责管理守则》自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对于将投资管理委托给其他人的养老基金来说,《英国尽责管理守则》尤为重要,该准则提供了一个能监控资产管理人如何适用《英国尽责管理守则》的程序。这些养老基金还可以确保管理人遵守基金的管理政策,以实现让他们的管理人对管理人自身的管理活动负责。 自年12月6日开始,FCA要求英国授权的资产管理人披露他们是否遵守《英国尽责管理守则》。IMA已发布了过去五年中投资管理人如何遵守《英国尽责管理守则》的调查结果。在年9月30日,所有接受调查的资产管理人和所有权人都对如何遵守《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作出了公开声明。 在年6月,政府建立了“KayReview”,负责审查英国股票市场的运作及其对英国上市公司的长期业绩和治理情况的影响。最终年7月发表的报告指出资产管理人已经成为投资链中的主导者,资产管理者的任命和监督常常基于短期相对业绩。报告建议资产管理人应通过更多地参与其投资的公司来更好地提升业务绩效,并建议修订《英国尽责管理守则》以纳入更广泛的管理形式,包括战略性问题和公司治理。根据此建议,《英国尽责管理守则》的修订版强调管理应包括公司战略事项。报告还建议,投资链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资产管理人,都应遵守与其客户有关的信托标准,不得被投资管理协议中的合同性条款所覆盖。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了对“KayReview”的回应,基本支持了“KayReview”的发现和建议。年10月,商业,创新和技能部报告了英国在实施“KayReview”建议方面的进展。该报告指出,一切进展顺利,并且采取了鼓励有效的股东参与和管理性投资的措施,来提高投资链中报告和对话质量,建立信赖关系并统一整个投资链条中的激励措施。该报告还提到了政府正在考虑进一步工作,以确保公开股票市场有助于英国公司的长期成功。(四)
现实困境
年6月,FSA在英国启动了零售分销审查(RetailDistributionReview),旨在帮助消费者实现金融服务行业的公平交易,并对他们购买的产品和采纳的投资建议充满信心。 执行零售分销审查结果的新规则已于年12月31日生效,并普遍适用于零售投资市场中的所有顾问,无论公司的性质如何。新规则旨在提高投资者的清晰度,减少以前存在的因财务顾问的薪酬而引起的利益冲突。新规则反对佣金支付,并要求咨询公司明确披露信息并就其各项服务单独收费。咨询公司需要明确它们的服务是独立的还是受限的。此外新规要求个人顾问遵循一致的职业标准。(五)
公平有效的市场评估
年6月,英国财政大臣和英格兰银行行长发起了一项旨在增强对大规模的固定收益,货币和大宗商品(FICC)市场信心的评估(公平有效市场评估)。 公平有效市场审查的最终报告于年6月10日发表,其中提出了21条建议,旨在形成更公平的FICC市场结构,同时增强有效性。年7月28日,进一步的实施报告发布。 这些建议还包括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和认证制度,以涵盖更多活跃在FICC市场中的公司。该报告指出,这些公司包括:包含资产管理人和交易中介在内的MiFID投资公司,AIFMD下的对冲基金和UCITS指令下的基金管理人。英国政府已通过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实现了此建议,其中规定将高级管理人员和认证制度扩展至所有英国授权公司(包括上述资产管理公司)。政府表示,新扩展制度预计在年实施。03行业法规
(一)
保险
英国的保险业是欧洲最大,世界第三大保险业。它为英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它管理的投资额占英国总资产净值的25%。投入英国保险业的资金在年总计超过1万亿美元,占英国受管理基金的近15%。尽管第三方管理在增加,大约80%的保险公司资产仍由内部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只有剩余20%资金外包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 在资产配置方面,截至年底,保险公司持有的在英国上市的股份估计为6%,延续了近几年来的跌势,是自年(有纪录开始)以来的最低百分比。此跌势反映了从股票投资转向债券和另类投资,以及海外分散投资的投资趋势。这种趋势部分归因于股票市场相对不佳的表现。同时,偿付能力要求可能也促使保险公司变得更加谨慎。资产配置可能会受到近期监管制度变化的进一步影响。特别是,于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偿付能力指令II》(下称《偿付能力指令II》)的变化可能会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保险资产,因为某些资产层级需要更高的资金费用。 保险公司受到双重监管,既受PRA的审慎监管,又受FCA对业务行为的监管。保险公司资产的投资受到保险公司审慎监管制度的限制。英国PRA规则手册对审慎监管制度进行了规定。PRA规则手册反映并扩展了各种欧洲指令的要求。《偿付能力条例II》是在年3月6日制定的,它对FSMA和其他一级和二级立法进行了若干修改。除了这些更改,PRA和FCA还对各自的规则进行了一些修订,以反映《偿付能力指令II》要求的变化。这些修订于年1月生效。此外,保险公司还应遵守欧洲委员会根据《偿付能力指令II》通过的直接适用的法规,包括授权条例/35和各项实施技术标准。 英国的监管制度已经对相关欧洲指令的要求进行了补充和阐述。英国监管制度可能在获准关联制度和适用于可分红业务的要求等方面对保险公司的投资产生影响。获准关联制度 FCA的COBS手册21.3.1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通过有关联的长期保险合同提供收益,这些长期合同是通过参考未经批准的指数的波动,或通过参考除COBS21.3.1(2)中列出的获准关联清单上的财产以外的财产的利润或价值的波动确定的。根据《偿付能力指令II》,英国保留了获准关联制度,但对其进行了修改,以符合《偿付能力指令II》的要求,该要求仅适用于投保人为自然人且由其承担投资风险的情况,并且不得比UCITS指令规定的集体投资计划的限制更为严格。因此,获准关联的列表已扩展到包括获批准的货币市场工具。FCA已经表示,它打算继续将获准关联制度应用于定额供款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因为投资风险由投资计划背后的投资人承担。相比之下,在新制度下,保险公司可以将机构投保人(包括固定收益的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的保险金与任何类型的资产联系起来。 在新的偿付能力II制度下,保险公司允许使用衍生产品来满足其与关联业务有关的技术规定,而不必仅出于有效的投资组合管理或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持有衍生工具,除非对所持资产承诺了投资绩效或通过长期关联保险合同承诺了其他收益。但是,对衍生工具的任何使用仍需普遍遵守审慎的管理人原则。营利性基金 英国保险监管制度的特殊之处是对于营利性基金(对于长期保险基金,投保人有资格广泛参与任何超出基金责任的资产的管理)的额外要求。COBS20中规定的其他业务规范行为适用于这类资金,而PRA手册的利润部分规定了针对《偿付能力指令II》和不适用偿付能力制度的公司的其他审慎要求。根据《偿付能力指令II》,其他行为要求(除了其他审慎要求)将继续适用于范围内的公司。(二)
养老金
职业养老金计划不在MiFID制度的管理范围内,也不是FSMA下的集体投资计划;但是,基金资产的投资通常被委托给外部基金管理人,该管理人可能会受制于这些规定。此外,职业养老金计划资产的投资受年《养老金法》(在年进行了修订)和年《职业养老金计划(投资)条例》(简称《养老金计划条例》)的限制。 在符合计划的信托约定和规则的条件下,养老金计划受托人有权利用该计划的资产进行投资,就好像绝对拥有这些资产一样,并有权将投资管理委托给基金经理,但前提是该经理必须获得授权或者豁免于FSMA的一般禁令。受托人对基金经理的行为或者迟延履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只要他们采取合理的措施使自己确信经理人具有适当的知识和经验来管理该计划的资产的投资,能胜任其工作,并遵守限制其投资选择的规定。受托人必须保证制订并定期修订投资原则声明(有关该计划的投资决策原则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必须涵盖各种事项,包括受托人在以下方面的决策: a.持有的投资种类; b.不同类型投资之间的平衡; c.风险,包括衡量和管理风险的方式; d.预期投资收益; e.投资的实现; f.在选择,保留和实现投资时考虑社会,环境或道德考虑的程度(如果需要的话)。 在受托人做出投资决定(而不是委托基金经理)的情况下,他们也必须考虑到《养老金计划条例》和投资原则声明的要求,就特定投资是否令人满意给出适当的建议。如果根据FSMA第19条,提供投资建议构成受管制的活动,则必须由有权提供该适当投资建议的人(即,经授权或者豁免的人)提供。 《养老金计划条例》第4条规定了受托人行使计划资产的投资权的方式,以及对受托人可以投资的资产的限制。计划的资产必须以计划成员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来进行投资。投资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计算,以确保投资组合的安全性,质量,流动性和获利能力,并且资产必须进行适当的分散,以避免整个投资组合中风险的积累。计划资产必须主要由允许在受监管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投资构成,对这类资产以外的投资必须符合审慎的标准。此外,衍生工具仅在有助于降低风险或促进有效的资产组合管理的情况下才能使用。 计划资产必须主要由允许在受监管市场上进行交易的投资构成的要求,并不妨碍养老金计划持有对投资基金的投资,因为可以穿透集体投资计划看到基础资产。此外,养老金计划不受限制地投资于合格的保险单,如年金,它们被视为在受监管市场上的投资,并且在计划资产由此类保单组成的范围内,应视为满足适当多元化的要求。 《养老金计划条例》4(4)还对固定收益的养老金计划作了进一步规定,为满足该计划的技术规定而持有的资产(即该计划的固定收益责任的价值)必须以适合该计划的预期退休金的性质和期限进行投资。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养老金投资的主要趋势是股票投资比例下降。许多因素可能导致了这种趋势。除了年到年股市低迷以及年Myners报告(建议更多地 RS(对年1月及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开始具有强制性)也包含此要求。 随着固定收益计划活跃数量的减少,定额供款(或货币购买)计划的缴费有所增加。随着它们取代正在关闭的固定收益计划,其重要性将继续增加。在年期间,政府进行了改革,要求员工自动加入员工养老金计划但可以选择退出,与以前的系统相比,该系统使员工可以选择其雇主的养老金安排(如果有的话)。根据养老金政策研究所的说法,这使英国的养老金格局产生了显著改变,并可能导致私营属性的养老金计划中的储蓄人数在年上升到万,实现高达亿的定额供款计划资产(不实行自动加入政策情况下的预测为万储户和亿资产)。 进一步的重大改革于年4月生效,其中包括取消了对具有“货币购买”计划的储户购买年金的要求,从而提高了个人在退休时提取养老金的灵活性。定额供款计划受托人的新治理要求以及这些计划中的收费限制也在年4月引入了。英国政府在其年预算中宣布了将通过立法允许新的养老金计划产品出现。该类新产品基于“集体定额供款计划”模型,将储户个人资金的投资集中起来,以促进风险的分散,产生规模经济。但是,有关这些规定的立法尚未生效。(三)
房地产
背景 传统上,英国商业地产通常通过各种离岸工具(包括泽西岛财产单位信托)来持有,以利用有利的离岸税收待遇。除单位信托外,投资者通常也通过英国上市的房地产公司来持有房地产。这些房地产公司被允许集合资产来克服与成本相关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障碍,并有效利用股票交易相较于直接的房地产交易更低的印花税率。但是,与直接投资于房地产相比,以这种方式进行投资会使股东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它可能产生双重征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
从开始,英国就允许设立REIT,与其他投资信托一样,REIT是专门投资房地产并获得优惠税收待遇的上市公司。许多英国的房地产公司已转换为REIT形式。英国房地产联合会(BPF)网站在年6月列出了42个UKREITS。房地产行业联盟(PIA)公布的数据表明,年英国的REIT和上市的房地产公司持有的商业地产价值合计亿欧元。 在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规则的可能的变化进行商讨之后,英国政府在年《金融法》中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进行了改革,特别是取消了以前制度中的房地产的市场价值的2%的进入费用,并且放宽了REIT必须上市的要求,允许在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另类投资市场(AIM)或者其他海外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 就FSMA第节中的定义而言,英国REIT并非集体投资计划,但它们可能是AIF。FCA表示REIT是用于税收目的的概念,因此不能直接推定REIT为AIF,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虑。房地产授权投资基金(PAIF) 从年4月6日开始,英国允许设立PAIF作为一种税收节约型房地产投资工具。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不同,PAIF必须以OEIC的形式组织,并且没有要求它们在受监管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是,作为OEIC,它们不能享受其他作为CIS的公司法人的待遇,并且必须得到FCA的授权。 要成立有效的PAIF,OEIC必须进行房地产投资业务,包括以下各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房地产租赁业务,拥有UKREIT的股份或拥有在其所在辖区内相当于UKREIT的实体的股份。此外,OEIC必须满足以下公司所有权条件:任何法人团体均不得直接或间接享有OEIC资产净值的10%以上的收益,公司所有权形式具有真正的多样性,OEIC的股份可广泛流通。OEIC不得成为任何非标准贷款关系的当事方,一定比例的净收入必须来自其房地产投资业务,并且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总资产(按价值计)在房地产投资业务中,此外还必须向英国税务及海关管理机构(HMRC)告知其PAIF属性。一旦PAIF落入相应制度的管辖范围之内,就可以享受与它们的房地产投资业务有关的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四)
对冲基金
由于对冲基金通常位于离岸管辖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这些区域可以获得优惠的税收待遇),所以英国本土的对冲基金相对较少。但是,伦敦是仅次于纽约的第二大对冲基金管理人全球中心。因此,实际上,根据英国法律,对冲基金的监管往往侧重于管理人本身,而非基金实体,因为基金实体往往超出了英国的管辖范围。与其他资产管理人一样,所有对冲基金管理人都可能从事受FSMA和受监管活动命令所管制的活动。因此,他们必须获得必要的FCA授权才能进行此类活动。 某些投资于隐含的对冲基金的基金(基金中的基金fundsoffunds)可能位于英国,并可能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作为投资信托上市。如前所述,就FSMA而言,投资信托不是CIS,因此本身不需要FCA授权。尽管如此,投资信托的资产管理人仍需要获得授权。在英国上市的“基金中的基金”的优势在于,它可以提供间接投资多个隐含对冲基金的途径,但仍需遵守英国上市管理局上市规则所载的持续义务和报告要求。 过去,FSA认为对冲基金管理人凭借对离岸基金的管理,对英国金融市场影响很小,对英国个人投资者造成的风险很小。因此,FSA有意作出决定,不分配大量监管资源在对冲基金管理人身上。但是,近年来,FCA(以前是FSA)对对冲基金的活动越来越感兴趣,持续的金融危机引发了人们对此类基金所构成的潜在系统性风险的讨论,尤其是当其作为与金融机构或是金融市场中的其他人进行交易的对手方。与对冲基金有关的风险受到持续的 英国对冲基金的监管也是受从欧盟立法(如AIFMD)引入的重要规定指导的。符合UCITS的对冲基金的数量最近有所增长,该类基金的管理人不需要遵守AIFMD,但似乎仍需要FCA授权才能进行上述受监管的活动。非UCITS对冲基金可能属于AIF的范畴,这些资金的管理人(如AIFM)须遵守新制度的要求。 对冲基金标准委员会(HFSB)于年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作为行业主体代表对冲基金,并完善对冲基金的行业标准。HFSB出版了《对冲基金标准》,旨在鼓励对冲基金行业提高透明度并实现更有效的治理,以试图预先消除加强监管和立法干预的必要。采纳《对冲基金标准》的基金不仅需要尊重该标准,还需要对该标准进行释明,确保向投资者披露一些重要信息,包括行业标准是如何遵守的,为什么某些条件未得到满足或为什么对于特定的基金某些条件是不合适的。截至年5月,管理资产总额超过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管理人已承诺遵守《对冲基金标准》。(五)
私募基金
在英国,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相比,私募基金公司通常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工具,以利用其税收透明的特点和较低的披露要求。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通常是私募基金中的机构投资者,而私募基金公司通常将作为普通合伙人,因而将负责合伙企业活动的日常管理。 英国是欧洲最大,最发达的私募基金中心,在规模上仅次于美国,位居全球第二。近年来,私募基金领域的募资活动有了显著改善。是连续第三年募集私人资本超过亿。另类投资行业分析师Preqin于年1月预测,由于投资者的需要,募资活动将在未来一年保持强劲,尽管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寻找最佳投资机会方面,投资者仍面临挑战。英国脱欧的全民投票结果是否会在短期内对英国的私募基金募资或投资产生重大影响还有待观察。 近年来,英国私募基金投资行业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提高行业的透明度,以解决人们对私募基金的活动不透明的批评,并消除人们对其监管不足的看法。年11月,《沃克指南》(WalkerGuidelines)被引入以鼓励私募基金机构改善披露情况。此自愿遵守的指南建议,符合某些特定标准的私募基金公司应在其网站上发布年度或者定期报告,其中包含有关其投资方式和投资组合的信息。此外,该指南还指出,私募基金公司应在保密的基础上向由英国私募基金和风险投资协会(BVCA)任命的独立第三方提供各种绩效数据,以鼓励提高整个私募基金行业的透明度。经过沃克指南督察小组(WalkerGuidelinesMonitoringGroup)的商讨,《沃克指南》(WalkerGuidelines)于年7月进行了修订,提高了报告要求,其中要求报告包括年《公司法》(战略报告和董事报告)规则所要求的信息。 年9月,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ILPA)发布了第一套私募基金原则,旨在通过加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私募基金实践的发展,保证私募行业参与者的长期利益。根据行业参与者的反馈,修订后的原则于年1月发布。ILPA原则鼓励更多地 传统上,私募基金一直是英国资产管理相对宽松的领域,尽管与其他资产管理实体一样,私募基金公司如要进行《受监管活动命令》中规定的受监管活动,同样需要FCA授权。但是,随着AIFMD的实施,这种相对宽松的待遇已经改变,因为私募基金的管理者属于新制度的范围。私募基金行业对AIFMD对于私募基金活动的潜在影响表示担忧。报酬规则可能会对私募基金公司的政策产生影响,特别是在延迟支付报酬要求方面。此外,私募基金规定(旨在限制公司资产剥离)可能会干扰私募基金采用的一些通常的融资结构,从而可能限制公司的重组和对目标公司业务的某些部分针对性的处置。 某些风险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可以从《欧洲风险投资基金条例》(VCF条例)中受益。VCF规则适用于集体投资企业(UCITS计划除外)的管理人,该集体投资企业需在欧盟成立,根据AIFMD在其母国注册并管理合格风险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通常,VCF条例适用于管理资产总额不超过5亿的集体投资企业的管理人。如果这些管理人满足某些条件,则可以使用欧洲风险投资基金的名称。VCF法规引入了市场许可制度,在符合某些要求的前提下,该许可可用于向欧盟投资者推销具有欧洲风险投资属性的基金。这样一来,合格基金的管理人就可以从跨境营销中受益,而不必遵守AIFMD的全部要求。(六)
其他领域
主权财富基金(SWF) 尽管英国没有自己的主权财富基金,但伦敦仍然是外国主权财富基金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投资活动的热门地点,而政府总体上鼓励外国直接投资进入英国。自经济不景气期间以来,英国主权财富基金投资持续增长,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的资产在年增长了16%,达到创纪录的7.1万亿美元。预计该数字将在年再提高4%。 英国没有适用于外国投资的主权财富基金的专门监管制度,相反,其受国内和欧盟法律中的一般规定约束,该规定可能允许在某些普遍适用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提议的交易进行审查。例如,如果有人担心对英国资产的收购会导致特定市场内的竞争大大下降,该交易应当根据年《企业法》或者《欧盟合并条例》构建的合并控制制度进行审查。在某些投资涉及特殊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政府也可以进行干预。例如,某项交易可能通过集中控制报纸的供应或广播的提供而对媒体的多元化产生不利影响。但是,除了有特定要求的范围,没有其他主要规则要求在英国的海外直接投资需要获得批准。交易所买卖基金(ETF) ETF是被动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它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基金的交易价格与基础资产的资产净值挂钩,通常跟随诸如FTSE之类的指数的表现。ETF的主要特征是它可以交易,并且为更复杂的基础资产或指数提供了敞口。ETF之所以受到投资者欢迎,是因为它们的运营费用比主动管理的基金低,具有透明的结构(作为上市公司),并且具有税收优惠。在英国,ETF的属性是OEIC。 ETF近年来表现良好,涉足新兴市场,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私募基金和对冲基金,其管理的资产在年达到了创纪录的3万亿美元。年4月小型企业联合会作出的关于ETF的报告强调了ETF行业价值迅速上升的潜在风险。之后欧洲监管机构开始 VCT计划于年4月在英国推出,鼓励个人投资者支持高风险的非上市初创公司。VCT与投资信托一样,不是信托,而是在欧盟受监管市场上市的公司。他们投资小型非上市贸易公司发行的证券,该证券不在流通市场上发行。VCT将投资分散到一系列此类公司中,并通过VCT自己的上市股票提供流动性以克服其基础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以此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HMRC必须批准所有VCT,但需要满足某些具体的法定条件。这些标准规定在年《所得税法》(ITA)的第节和第6部分的第3章。简单地说,这些规定包括VCT的收入必须全部或主要来自股票或证券、它必须将其大多数资产投资于满足某些规模和独立性标准的公司合格的投资、VCT的普通股需要在欧盟受监管市场上市。 投资VCT的个人可获得可观的收入和资本利得税款的减免,包括免除VCT普通股的股息的税款和出售此类股份所得收益的税款减免。VCT自身就处置其投资可获取的收益免征公司税。如果VCT在会计期间不再满足其所要求的条件,HMRC可能撤回其批准,则投资者将失去这种优惠的税收待遇。 VCT计划最近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年《英国第三号金融法案》引入了一项要求,即VCT所投资的公司在VCT投资期间必须在英国具有常设机构,并且在VCT持有的股份被发行时不得出现经营困难。年《金融法》附表8增加了被投资方的最大允许规模,并增加了取消资格的条件,根据该条件,某些旨在利用VCT减免的人为安排将被排除在该制度之外。此外,年《金融法》引入了某些措施,限制了VCT将股本返还给投资者的能力,以及在有效回收认购的情况下所得税减免的可操作性。 对于在年11月8日或之后进行的投资,年《第二号金融法案》增加了VCT的进一步批准条件,即通常VCT不得对违反最高允许经营年限或者商业收购禁止性规定的公司进行投资。年《第二号金融法案》建议修改这些条件,以便在确定是否满足这些条件时更加明确。它还规定,从年4月6日起,所有能源生产活动,包括天然气或其他燃料的生产活动,都将从VCT计划中排除。张洋、陈璋笛、徐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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