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出资要交资金账簿印花税吗

发布时间:2021/7/27 9:31:07 

问: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本,应“国税发25号规定”,在企业账套和报表中单独设立科目——合伙人出资,合伙人资本在“合伙人出资”中列示。但报税时,因税务局系统中的财报为国家统一报表模式,无法人为修改,只能将合伙人资本填入“实收资本”。基于这种情况,是否还是依照“国税发25号规定”,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浙江财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依照国税发25号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5号)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

问:1、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LP出资,没有注册资本,其出资额账务计入合伙人资本,是否应该按出资额计算缴纳印花税?2、如不用缴纳,原财务误交已缴纳印花税,根据征管法规定是否可以申请退税?备注:税务系统资产负债表因科目限制,无合伙人资本可以填入,故报表在实收资本申报填入,同时财务错误理解缴纳了印花税。

浙江财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具体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

来源:浙江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5号发布日期:-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南京、广州、西安、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照“两则”及有关规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新会计制度,统一更换会计科目和账簿后,不再设置“自有流动资金”科目。因此,《印花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已不适用,需要重新确定。为了便于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本通知自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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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承载企业日常业务活动信息、理清业务实质的关键证据,不论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甚至印花税、契税等诸多小税种,其涉税处理的最终落实均离不开票据。但是光靠一张发票入账,无论是在企业内部控制管理上还是在税务管理上都存在漏洞和风险。后疫情时代,电子发票时代,除了发票还需要哪些资料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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