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能源、基础设施投资等领域,资本密集属性表现地尤为突出,通常意义上的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也成为绝大多数投资者常规的资金筹措手段。基于此种“二元制”融资模式融资体量大、结构清晰稳定、各方权利义务明确以及对债权人权益保障相对全面等优点,它几乎成为全世界范围内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的通行模式和应然做法。但在进行海外投资活动的实然层面,前述融资模式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和挑战,“股东贷款”这一安排也正在被愈发广泛地接受和运用。
所谓股东贷款,简言之,即公司股东以债权人身份向公司提供债务融资,作为股东资本金和银行借贷资金的补充。本文将结合笔者有限的海外项目实施经验,尝试对股东贷款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解读。
股东贷款安排的背景及必要性
股东贷款在海外投资项目中的安排与利用,并非纯粹的自发性、内生性创新举措;它的出现,更多是被应对和突破外部因素制约的需求所驱动。
第一,对于建设周期长、环保压力大的能源、基建类投资项目,建设阶段风险高企,以银行为代表的主债权人必然以较高的利率和管理费用抵偿风险,进而向投资人要求较高的融资成本、导致较大的财务压力。尤其对于在国际范围内广受争议的传统能源领域,本已极为受限的贷款来源更是进一步推高了融资成本,而股东贷款模式往往可通过约定较低利率等方式满足项目的融资需求。
第二,已被基建投资行业广泛采纳的项目融资(ProjectFinancing)模式具有担保结构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牵连法域广、灵活性欠缺等天然局限性。在面对项目建设期突发异常情况时,难以通过变更担保架构、调整贷款协议等方式快速有效地解决项目资金困境。相比之下,股东贷款具备更强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三,基于股权在常规资本结构中固有的相对于债权的劣后属性,在项目运营阶段市场波动的影响下,归属于股东的权益性现金流和收益在充分满足债权人还本付息要求之后方可实现,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股东贷款作为本质上的“债权”,具备与银行主债权类似的基本属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出于抵御市场风险、稳定收益的层面的原因,股东(投资人)也有通过提供股东贷款的形式平滑收益的内生意愿。
第四,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国家,投资项目的开展须以东道国企业或资本(所谓“当地成分”)的参与为前提,但在实践中某些情况下,东道国企业参与此类投资资格的确定也并不完全以其出资能力的具备作为充分必要条件。在东道国股东出资不足、甚至抽逃出资但不愿变更股权结构、放弃股东权益的情形下,项目资本金无法全面到位的情况不仅会制约项目实施进展,也必然会引起主债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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