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摘自: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四轮问询函的回复意见(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11月20日)
问题5.关于其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年10月,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如有,具体增值税测算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的简要情况
1、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JJ科技1,万元注册资本
年12月28日,经JJ科技股东会决议,同意JJ科技注册资本由万元增加至1,万元,新增的1,万元注册资本由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增资完成后,JJ科技的股东为QC有限、邵某某。
年12月28日,QC有限与JJ科技签署《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作价入股协议》,约定QC有限以上述老厂房作价1,万元增资JJ科技,作价参照四川公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川公房评()咨字第12-07号”《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
年2月3日,JJ科技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2、QC有限转让所持JJ科技全部股权
年10月24日,JJ科技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QC有限将其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对应出资额1,万元)转让给邵某某,作价参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
年11月2日,JJ科技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1、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通知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2、发行人转让JJ科技94.53%股权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1)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出资设立JJ科技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JJ科技1,万元注册资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但QC有限的上述出资行为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号)中“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QC有限与JJ科技签署《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作价入股协议》的时间为年12月28日,QC有限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号)第四条关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年8月11日四川省XXXX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出具的《龙泉地税局第八税务所关于成都Q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税款计算情况》:“根据财税[]5号文第四条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年8月12日四川省XXXX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通知单》:“成都Q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位于XXXX大道10号的房屋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各项流转税已在我所全额解缴入库。”
综上所述,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JJ科技1,万元注册资本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5号)关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2)发行人转让JJ科技94.53%股权给邵某某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年10月24日,发行人前身QC有限将其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为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为进一步确认发行人转让JJ科技94.53%股权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义务,发行人于年11月1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XXXX税务局请示:“我公司于年10月将所持有的成都JJ科技有限公司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XX税务局于年11月19日在前述《请示》上的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94.53%的股权转让给邵某某的情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行为,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3、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测算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单位:元
注1: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自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中联评报字[]第号”《评估报告》
注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测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5,,.01*30%=1,,.60元。
(2)对发行人的影响
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发行人年财务报表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元
模拟缴纳土地增值税后,发行人年净利润32,,.49元,较模拟前净利润34,,.05元减少1,,.56元,降幅为4.0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保持不变。
发行人控股股东邵某某承诺:如因发行人转让JJ科技94.53%股权给邵某某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或者由此发生的滞纳金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邵某某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税金、滞纳金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
三、核查程序及意见
1、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控股股东、财务负责人,了解实物出资及产权变动、股权
转让的背景、原因、真实性;获取实物出资、股权转让的评估报告,确认实物出资及股权转让的作价是否公允;获取税费缴纳的相关凭证;
(2)获取并查阅了上述实物出资及产权变动、股权转让的董事会、股东会资料;
(3)查阅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法律法规;
(4)取得四川省XXXX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出具的《XX地税局第八税务所关于成都Q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税款计算情况》及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通知单》;
(5)取得发行人于年11月1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XXXX税务局出具的《请示》及国家税务总局XXXX税务局的确认;
(6)取得控股股东邵某某就出具的承诺。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XXXX税务局的确认,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94.53%的股权转让给邵某某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2)经测算,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发行人年净利润为32,,.49元,较模拟缴纳土地增值税前的净利润34,,.05元减少1,,.56元,降幅4.0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保持不变。
(3)发行人控股股东邵某某已经作出承诺:如因发行人转让JJ科技94.53%股权给邵某某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或者由此发生的滞纳金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邵某某将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税金、滞纳金及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或不利影响。
文章来源于陇上税语,感谢作者分享。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不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仅作参考。我们尊重原创作者的成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房地产全程税负控制实务以及大建安EPC模式下“业财法税融合”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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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房地产企业税负测算基本原理
2.2房地产企业税负测算流程与方法
步骤1::阐释涉税因素,如何反馈指导业务模式
步骤2::剖析税负情况,如何解读法律依据
步骤3::如何建立测算工具,如何呈现勾稽关系
步骤4::如何分析税负结构,如何控制税负
(1)(2)
模块二:“业财法税融合”新思维与大建安EPC财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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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业财法税融合“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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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平台经济思想
2.2大建安EPC财税筹划新模式
2.3大建安EPC财税筹划实操方法与案例
模块三: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负测算操作实务与经典案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税负测算与经典案例
1.1增值税税负率测算与税负控制实务
1.2土地增值税税负测算与税负控制实务
1.3企业所得税税负测算与税负控制实务
1.4其他税种税负测算与税负控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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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房地产企业综合税负率测算与税负控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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