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5月27日,银保监会公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年6月27日起施行。相较于之前的监管规则,《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着重强调了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规范。一方面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另一方面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银保监会的说明,这一规定的意图是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施行前的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不符合要求的,理财公司与代理销售机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资产管理行业中,究竟什么是业绩比较基准,如何依法合规地设置、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本文将结合《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体系下的相关监管规定谈谈。
业绩基准可以理解为各类资管产品的管理人基于自己过往的投资经验、投资业绩,参考拟投资品种以及同类资管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产品设计、成立之时的市场状况,对本资管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业绩比较基准仅供投资者(含潜在投资者)参考,并非管理人对投资者的收益承诺。
首先,业绩比较基准可供潜在投资者加深了解资管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自己的投资能力、当前的市场环境以及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业绩表现而设定的投资目标。如果业绩比较基准的设定科学、合理(科学、合理地设置业绩比较基准也正是《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重要规定之一),对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其次,业绩比较基准可供潜在投资者以及已经投资于资管产品的投资者通过对比业绩比较基准以及一定时间段内的实际收益率来评价这一资管产品的投资业绩以及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可供参考的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证监会年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特别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要求不得“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此之前,证监会体系内的多类资管产品已经在适用这一类的监管规定。从这个角度讲,资管行业的规则趋于统一。
产品
规定
政策来源
理财产品
禁止“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
“列明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简要说明使用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根据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约定采用自定义业绩比较基准的,必须简要说明该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以及再平衡过程”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
私募资管产品
“说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比较基准(如有)及确定依据”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基金业协会针对业绩比较基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设置业绩比较基准的,是否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私募资管产品备案办法》”)
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长城创新驱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根据其基金合同,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创新驱动主题指数收益率×7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1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20%。”
关于设置这一业绩比较基准的依据,基金合同披露如下:
“中证创新驱动主题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根据企业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的指标,选取沪深两市各个行业中最具创新力的只股票作为样本股,采用等权重加权方式,以反映A股市场创新型上市公司的整体走势;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选取符合港股通资格的普通股作为样本股,以反映港股通范围内上市公司的整体状况和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综合反映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60%-95%,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
与证监会体系下非常严格的监管规定及监管口径略有不同的是,《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这意味着,如果理财公司不单独且不突出使用固定数值或区间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能符合《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产品
规定
政策来源
理财产品
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公募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可以采用某一股票指数与某一债券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合成的基准;所采用的指数应当是市场公开披露的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与披露》
对于追求相对收益,投资策略方面没有特殊安排的FOF产品,建议采用相对收益的业绩比较基准,如相关指数收益率。
对于追求绝对收益,且投资策略方面有特殊安排的FOF产品,允许使用绝对收益的数值作为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如FOF将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量化对冲策略基金份额,允许其使用“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的方式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应在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基金投资力争实现的收益目标,并不代表基金一定实现该业绩收益。使用绝对收益数值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FOF产品应当对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揭示相关风险。
《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
其他监管规则
散见于其他监管规定
私募资管产品
“基金业协会针对业绩比较基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业绩比较基准是否为固定数值”
《私募资管产品备案办法》
自从年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之后,理财产品开始广泛宣传“业绩比较基准”。各家理财公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规则不尽一致,在很多情况下难免对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刚性兑付预期。
根据银保监会的说明,此次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其意图是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证监会在这方面的监管规定也是出于这一目的。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年10月21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证监会问答》”)在解释“不得宣传预期收益率”这一问题时,做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首次,不得“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立法目的在于打破刚性兑付预期,禁止相关宣传用语误导投资者,使其相信能够在未来获得受保证的固定收益。监管部门在法规执行过程中将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判断原则,如管理人采用“约定收益率”、“未来收益率”等与“预期收益率”内涵基本一致的表述,不符合法规要求。
其次,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不得变相用于宣传“预期收益率”。
也就是说,证监会很早就强调了不得利用“业绩比较基准”来暗示“预期收益率”或者误导投资者认为资管产品“保本保收益”或“刚性兑付”。
产品
规定
政策来源
私募资管产品
“基金业协会针对业绩比较基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
《私募资管产品备案办法》
私募基金
“管理人或募集机构使用“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等概念,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不得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年12月23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在基金业协会年公布的一份纪律处分决定书中,处罚事由之一就是滥用业绩比较基准。
查明的情况:A资管计划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以业绩比较基准的名义约定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以A资管计划(第四期)为例,根据被处分机构提供的情况说明:A资管计划(第四期)所投标的B信托计划的预期收益为11.05%,在支付资产管理人收取的2.24%的管理费和销售费合计、托管银行收取的0.01%的托管费以后,A资管计划(第四期)的年化收益约为8.8%。被处分机构“参考市场同时期同类型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产品收益情况(年化收益率分布在6.5%-8.5%区间)”,认定A资管计划(第四期)1年期委托资产规模万(含)-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7.8%,万(含)以上为8.2%;2年期委托资产规模万(含)-万(不含)对应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万(含)以上为8.4%。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由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资产委托人的收益按照类似存款利息的方法进行计算,与资产管理计划估值和对应资产的实际情况无关。每位资产委托人届时可获得分配的收益按照“其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份数*1*其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其持有的计划份额对应的核算期天数÷”计算。
基金业协会观点:业绩比较基准是用于衡量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的指标……从A资管计划的合同条款看,“业绩比较基准”在该合同中的实际意义完全不符合投资行业的通用概念,具有使投资者形成“承诺最低收益”预期的客观效果。
根据《私募资管产品备案办法》,“基金业协会针对业绩比较基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条款是否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是否混同使用”
《证监会问答》也规定,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例如,“业绩比较基准”应当用于说明相对收益投资策略,“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应当用于约定管理费计提标准……
基金业协会年公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对“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作了定义。即,私募基金可预先设置业绩报酬的计提基准,对超出计提基准的增值部分计提业绩报酬。其他资管产品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也应当是这个判断标准。
因此,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与业绩比较基准是两个明显不同的概念。
产品
规定
政策来源
私募资管产品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提取频率不得超过每6个月一次,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私募基金
业绩报酬提取应当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续期限、收益分配和投资运作特征相匹配,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采取一种业绩报酬提取方法,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业绩报酬提取比例不得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年12月23日)
在前文中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案例中,除了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滥用业绩比较基准,以业绩比较基准的名义约定收益率的问题外,其实也有混淆业绩比较基准与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问题。在该案例中,超过业绩比较基准部分由管理人计提业绩报酬。这其实本应该是业绩报酬计提基准(而非业绩比较基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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