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时代周报作者:吕泽强
12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退出等方面做了系列规定,整体来看,私募基金行业将进入更强监管。
例如,近期才发生百亿私募FOF机构华软新动力因私募嵌套引发兑付危机事件,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嵌套层级进行了更严格约束,同时强化了私募基金托管。
此外,与“专项基金”相关的规定也引起行业热议。《征求意见稿》针对将单只私募基金80%以上基金财产投向单一标的的基金出台了一系列要求与监管措施,其中包括大幅度提高该类基金自然人投资者的实缴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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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管退全链条强监管
证监会表示,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作用,并积极防控风险,同时落实今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拟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全面修订。
《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机构监管、产品监管、合格投资者、投资运作、退出清算和信息披露等。
机构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细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职责,丰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合伙人的禁止性行为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务范围;明确规模以上管理人、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原则。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几类私募基金应当由私募基金托管人托管,一是采用契约形式设立的;二是接受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投资的;三是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四是开展杠杆融资的;五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基金业协会应当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进行特别公示。
产品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分类监管。包括根据私募基金主要投资标的划分产品类型,划定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同时做好投资负面清单管理;按照《私募条例》要求,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策略执行;对单一投资者私募基金、单一标的私募基金等特殊产品形态明确了差异化的条件和监管要求等。
《征求意见稿》还细化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并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万元提高到万元,对投向未托管、代销、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万元。
投资运作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切实防范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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