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檀小柒
资管圈该炸锅了!
12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子公司的产品销售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影响23万亿非保本理财产品!
最最重要的是,等办法真正落实后,“韭菜”们的春天就来啦~
因为这个管理办法,可谓是痛打银行、而用心呵护投资者,以后再也不怕银行耍把戏了。
意见稿蛮长的,小柒拎了两个重点跟大家分享。
第一个就是大家非常痛恨的银行代销理财产品的事。
管理办法落实后,代销的理财产品出事,代销机构也逃不了!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理财子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应该共同承担销售责任;银行理财子公司设计发行产品,代销机构向投资者实施销售,共同承担合规销售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代销机构可不能再当个只拿钱、不担责的甩手掌柜,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筛选投资者。
也就是在给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要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再把适当的产品推出去。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也明确提到: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让发行人赔偿,还可以让销售者赔偿,发行人、销售者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呢,既然涉及到代销,就会有一个问题——
发行产品的理财子公司觉得这个产品是中等风险,代销机构却没给出自己的评级,或者认为它是低风险产品。两边写的不一样,出事了咋算?
管理办法就规定了,如果两边给的结果不一样,谁给的风险等级高,就以谁的为准,并在产品信息中清清楚楚地写出来。
比如在刚刚的例子中,代销机构就应该标注这个产品是中等风险。
有了统一的风险评级,业务员就不能诱导客户买那些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
这其实也是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另一点,“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该披露的风险你得披露,也不能忽悠我去买一些远远超出我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否则,出事了银行和代销机构一起担责。
小柒上周在四川信托爆雷这篇文章里还写到(戳!这!里),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在10月22日的金融街论坛上说:
打破刚兑的前提是,销售过程中间不能有欺诈、误导。如果有欺诈、误导,有瑕疵,可能不能要求买者自负。卖者可能要依法进行部分赔偿,甚至全额赔偿,甚至更多倍的赔偿、处罚。
这和管理办法的意思是一样的,你要打破刚兑,要让投资者自行承担损失的前提是,卖东西的人不能骗人!
规则都是相通的,并且层层加固,全力保护投资人。
实际上呢,已经有过发行产品方和代销机构因为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在产品出事后,被要求全额赔付受害人损失的先例了。
王女士从年以来,一直在建行的北京恩济支行买理财产品,她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一直明确要求,只买建行恩济支行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年6月的大牛市顶点,建行理财经理主动给王女士推荐了某基金公司旗下的中证军工指数型基金。
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工作人员没有告诉她,这个理财产品是股票型基金,而且是建行代销的产品。
她是建行的老客户了,出于对建行的信任,一下子买了96.6万元。
到年初,她想赎回产品,才发现已经亏了30多万!这时候才知道,这不是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而是第三方发行的高风险产品。
一直到年3月底赎回,一共亏了57万多!一气之下,王女士把建行告上法院。
一审中,建行恩济支行对王女士做了风险评估,最后的风险评估结果是稳健型,比如“本金10%以内的损失”就会明显焦虑。
王女士认为,建行明知她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还欺骗她买三方发行的高风险理财产品,要银行赔偿她的全部亏损,还要支付本金自购买涉案理财产品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建行用的也是老套路:
我们只是代销这款理财产品;你亏损是因为你自己申购、持有、赎回基金导致的,我们只是给你买产品提供服务,你亏钱跟我们没关系啊;我们也没用你的钱,你不能找我们赔。
然鹅,建行把这只基金的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但根据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属于“较高风险”品种。
同一只产品,风险等级竟然差了一大截!
法院就认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有一定利害关系,银行对基金的风险评级缺乏客观性,评级结果也和基金招募书上的“较高风险”不一致。
最后,判建行赔偿王女士全部损失,并且赔偿利息损失。
被银行代销理财产品坑过的小伙伴,要维权总是被银行一句“我们只是代销平台”搪塞过去,看了这个判决也是够畅快的。
按以前的调性,出现这种事一般都要踢皮球。
发行方说,是销售方欺诈销售,没跟你说清楚风险。
销售方说,这钱又不是我拿去投资亏的,你不能找我。
现在好了,管理办法之后,再遇到这种事,首先是关于产品风险等级评定上,哪怕是在建行那里,也得注明是“较高风险”的产品。
你把高风险产品推荐给一个亏10%都吃嘛嘛不香的人,这不讨打嘛,罚,就该罚,产品发行方、代销机构,一个都逃不掉。
这之后呀,相信代销平台也不敢再满嘴跑火车,为了业绩指标、高额的销售提成,胡乱塞给客户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对咱们投资者是一个大大的利好。
还有一点,可以说是好消息,也可以说是坏消息。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现阶段只允许理财子公司、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销机构;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销理财产品。
也就是说,不能在互联网平台、以及大部分非银金融机构代销理财产品。
现在在支付宝、腾讯理财通等平台上,就能买到各种各样的银行理财产品,还挺方便的。
往后呀,不能再直接在某个互联网平台上买,到各还怪麻烦的。
但好的一方面就是,目前互联网平台确实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缺乏监管,谨慎点也好。
而且,中国人有一种惯性认知,觉得银行发行的产品就一定是保本保息的。但资管新规之后,银行要打破刚兑,买银行理财产品也是会亏钱的。
可很多人的观念还没转过来,尤其是一些中老年人,万一在网上买了一款银行理财产品,结果亏钱了,又要各种闹事,也挺麻烦的。
那还不如暂且再缓缓,要买就去银行营业网点,或者就在银行APP上买。
小柒觉得呢,管理办法对我们投资人是很友好的,说明监管层对咱们小老板姓还是爱护有加的,制度也在一步步完善。
相信以后理财的坑,会逐步被法律一步步填平,理财会越来越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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